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522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三星斗长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2890751-0。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组织机构代码77881927-9。
法定代表人:胡萍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