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2392号
原告: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
法定代表人:胡萍华。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横。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本案经先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裕仁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