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南侧洪坑河东方名城小区****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14615745H。
法定代表人:吴世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新商贸广场******铺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43357255U。
法定代表人:匡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4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九江塞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向当地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等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查控,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3232万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4.3232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晏 亮
审判员 陈飞翔
审判员 马首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涂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