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24民初3195号
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南侧洪坑河东方名城小区****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14615745H。
法定代表人:吴世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单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诺,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浩兵,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2017年3月,被告邀请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修水上奉幼儿园消防项目。完工后,2017年11月23日修水县公安消防大队针对该项目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工程总价款为15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20000元,尚欠130000元尾款。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款130000元,应于2017年前付50000元,应于2018年5月底前付款80000元,后被告未按约履行。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饶浩兵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左右,被告找到原告邀请其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修水上奉镇公立中心幼儿园的消防工程项目,原告并于2017年3月8日以其挂靠单位武汉长江飞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告饶浩兵签订上奉镇公立中心幼儿园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2017年11月23日修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修公消验字{2017}第004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上载明上奉镇公立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另查明,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该清单上载明:江西华利消防结算清单购买单位:上奉镇公立中心幼儿园施工单位: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价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2017年8月22日支付¥20000元尾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已结算饶浩兵2017年11月28日。同日,被告亦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上载明:今欠到华利消防公司上奉幼儿园消防工程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年前(2017年前付5万)2018年5月底前付8万欠款人:饶浩兵时间2017年11月28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算清单、欠条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承揽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饶浩兵签字的结算清单以及所出具欠条在卷佐证。被告在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之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共1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饶浩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饶浩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亚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硕
                                                     书 记 员    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