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24民初3419号
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南侧洪坑河东方名城小区2栋1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14615745H。
法定代表人:吴世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单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诺,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迎春,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修水县广慧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新商贸广场东区(联盛建材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8MYEW39。
法定代表人:万迎春,该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华,修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新商贸广场东区三楼2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43357255U。
法定代表人:匡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消防公司)与被告万迎春、***、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唯思传媒公司)、修水县广慧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慧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利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单锋、温诺,被告万迎春、***、广慧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万迎春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利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7700元,并以777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21497元,本息合计99197元;2.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2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职工陈江强找到原告,让其承包该学校的消防工程项目,约定工程价款12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0元,工程施工安装完工时支付50000元,余款在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同时还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工程款20%违约金。2017年9月30日双方结算后欠工程款77700元,并约定2017年10月底前付30000元,余款2017年年底付清,如果未按时还款则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2018年11月19日,被告广慧培训学校的***找到原告,表示愿意和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一起偿还该工程款,承诺2019年1月2日付30000元,余款于2019年9月1日前付清,同时自2018年11月19日不再计算利息,并由万迎春、***个人作为担保。至今,以上各被告均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万迎春、***和广慧培训学校共同辩称,原告与赛唯思传媒公司签订承包合同,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赛唯思传媒公司进行结算,将工程款转换为借款,约定2017年12月底还清。万迎春、***和广慧培训学校原告没有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同时,2018年10月,万迎春、***合伙成立广慧培训学校,注册过程中需要具备消防条件,其为企业预先核准,只有同栋楼有消防竣工合格备案就可以借用该消防竣工备案号进行预先核准,为此找到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因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没有付清消防工程款,其消防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材料在原告处,因此原告要求万迎春、***和广慧培训学校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并以企业的名义不计利息承诺返还赛唯思传媒公司与原告的债务。事后,企业预先核准中消防工程借用赛唯思传媒公司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条件,广慧培训学校对消防设施重新布局,重新进行消防备案,为此,广慧培训学校、万迎春、***多次找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其民事行为,理由是该消防工程广慧培训学校没有受益,不存在承担工程款返还,可是原告置之不理。另外,担保人处的万迎春签名也不是万迎春本人所写。综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广慧培训学校、万迎春、***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及其他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华利消防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华利消防工程公司承建位于修水县联盛建材城东区四楼共计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培训学校消防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包括:1、消防自动喷水系统;2、火灾烟雾报警系统;3、室内消火烇;4、灭火器;5、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牌(消防主管网、泵房设备及消防水池共用联盛原有系统);工程合同总造价为120000元(不含税金);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支付预付款30000元,工程施工安装完工时支付50000元,余款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手续时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同时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20%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甲方有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的股东陈江强签字,并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16000元。2017年8月22日,原告承包的工程完工。2017年9月30日,因原告实际完工的部分与约定的面积范围少,经结算确认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93700元,并由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的股东陈江强向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世玉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世玉人民币柒万柒仟柒佰元整,2017年10月底之前付叁万元整,2017年12月底之前付清。如没有按时还款,按月利息3分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陈江强2017.9.30”。此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不在联盛建材城东区四楼经营,另由被告广慧培训学校经营。2018年11月19日,被告广慧培训学校、***、万迎春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本工程2019年元月2号之前付叁万元,余款于2019年9月1日之前付清,不计利息由广慧培训学校负责还清。”在该协议的落款尾部担保人处盖有被告广慧培训学校的公章,同时亦有被告***及***代万迎春签名。原告主张万迎春的签名是经***与万迎春电话按免提联系,经过了万迎春的同意。被告万迎春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万迎春并没有委托其代签字。庭审中,原告称在2019年2月3日前一两天打电话给被告***向其催讨过,并在同月3日由被告广慧培训学校替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支付款项10000元。此后,各被告未能按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借条、担保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将该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双方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原告依约完成相应施工义务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即应给付其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原告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股东陈江强结算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股东陈江强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可知,截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77700元,扣除被告广慧培训学校于2019年2月3日还款的1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偿还款项为67700元。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原告主张支付尚欠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系原告基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而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在《借条》中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再行承担违约金24000元,由于原告与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结算时已经对逾期付款的损失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原告现再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24000元,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综合考虑本案守约方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违约方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的过错程度、尚欠工程款金额以及本案《借条》已约定计算付款利息标准等因素,故对原告主张该部分主张的合同违约金2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万迎春、***、广慧培训学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是否可以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广慧培训学校出具的“还款协议”,可知被告***、广慧培训公司均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还款协议尾部签名、盖章,而被告万迎春的签名并不是其本人所签,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在代被告万迎春签名时得到万迎春的授权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万迎春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另,根据该“还款协议”可知,原、被告各方并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广慧培训学校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又因原告与被告***、广慧培训学校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示》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担保书上的2019年1月2日之前付30000元,被告***、广慧培训学校对该30000元的保证期间于2019年7月1日前届满。关于2019年2月3日被告广慧培训学校在第一笔30000元保证期间届满后,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的法律效果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放弃权利,应有权利人的明示,未明示放弃保证期间时效抗辩,保证人仍可依据保证期间届满主张免责。被告广慧培训学校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不能得出双方重新形成保证合同,也不能推出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过权利。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于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广慧培训学校主张过权利,故本院认定被告***、广慧培训学校对该笔款项剩余部分20000元的保证责任免除。被告赛唯思传媒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赛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本金677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21238元。
二、被告***、修水县广慧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付款项的工程款本金47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修水县广慧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元,由被告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家发
人民陪审员  匡中华
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婷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中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