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4民初3632号
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南侧洪坑河东方名城小区****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14615745H。
法定代表人:吴世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诺,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已经将全部欠款还清而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家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丁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