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新商贸广场东区三楼23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43357255U。
法定代表人:匡勇,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家住江西省修水县,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南侧洪坑河东方名城小区2栋1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314615745H。
法定代表人:吴世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单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万迎春,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原审被告:周国雄,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未到庭。
原审被告:修水县广慧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新商贸广场东区(联盛建材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8MYEW39。
法定代表人:万迎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华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迎春、周国雄、修水县广慧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4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留地址(与公司注册地一致,亦与其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时所留地址一致)邮寄送达庭询传票,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也向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匡勇的户籍住址邮寄送达庭询传票,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向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匡勇在上诉状中所留电话电子送达庭询传票,因提示为空号而失败;另多次拨打匡勇家属的电话,其拒不提供匡勇的联系方式,并拒接电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院向上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分别邮寄送达庭询传票,依照上述规定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修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4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上诉人九江赛唯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常青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张欢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