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618号
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都汽车城大道333号105号。
法定代表人:柴兴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车现代有轨电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镇兴园3路5号3栋1单元3层9-13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车现代有轨电车建设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