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7民初8391号
原告:***,男,199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175弄61号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上海箜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17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箜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箜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签署的装饰装修设计合同;2.要求被告退回已支付的定金44,190元;3.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4,19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确认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8,38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6月20日在上海松江区九亭镇潮富路50号签订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合同工程地址位于上海松江区佘山镇佘山三号109号,设计合同总金额147,300元。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于2023年6月22日支付总设计费用的30%即人民币44,190元作为合同定金。按照合同第二条款设计时间及付款时间的第二条设计交图步骤及时间的第一点的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定金7日后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图及平面功能定位图,30日内提供全套设计图纸。但是被告实际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图为2023年7月10日,截止目前也未能提供正确的装修效果图和其他全套装修图纸,晚于合同要求。故按照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第三点,在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故涉诉。
被告上海箜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双方之间的设计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但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已按约定提供了正确的图纸,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委托方(甲方),被告作为受托方(乙方)于2023年6月20日签订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涉及工程地点为余山三号109号,设计工程范围:室内硬装设计+软装设计,设计费总额为147,300元。设计期限:室内设计期限为30天,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开始计算,到向甲方交付全套设计图纸之日为止。因甲方变更设计要求或对乙方意见未及时答复,其耽误的时间应从合同约定的设计期限中相应扣除。设计交图步骤及时间:(1)甲、乙双方当面协商满意后确定设计详细内容及金额,即签定本合同,同时支付定金总设计费30%人民币44,190元。乙方收到定金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图及平面功能定位图,如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装修设计方案图及平面功能定位图,则双倍向甲方返还定金,合同解除。(2)甲、乙双方应在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图及平面功能定位图后30天内给出整体效果图。(3)甲方确认看到所需的整套房子效果图即支付第二期设计费30%人民币44,190元。(4)效果图确定后乙方出房屋整套施工图即:立面图、结构图、水电图、完整的房子吊顶图装修方案、节点大样分解图方案等,即支付第三期设计费30%人民币44,190元。(5)软装结束甲方应支付剩余的设计费10%人民币14,730元。(5)乙方需要在收到甲方全部付款后的3日内提供发票给甲方,甲方承担3%的税金。(6)工地开工后设计师配合施工队现场指导不少于两周一次。如施工过程中有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现场沟通解决,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1.甲方在乙方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设计费,或乙方无特殊情况延迟交付图纸,均应视为违反合同约定。按每日100元予以处罚。任何乙方逾期超过5日,另乙方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生效后,甲、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以双倍定金赔偿无过4错方(不可抗力除外)。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2023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4,190元,备注为设计费定金。
2023年6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送二层平面布置图、一层平面布置图、地下室平面布置图,并表示图纸按上次聊的修改了一下,原告方称:“好的,谢谢啦”。之后原告方提出了修改意见,被告据此作出了修改。2023年6月28日,原告方称:“麻烦将圈出的窗调整掉,周六我要将图纸报物业审批,辛苦啦”。2023年7月5日,原告方又提出修改方案,2023年7月10日,被告将修改过的图再次发送给原告方。
2023年7月16日,因房屋涉及空调安装问题,原告方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空调方建立群聊,原告方将pdf版的平面布置图放在群中,空调方让***发一个CAD版本的,在上面做风管排布。***随后发送了一个名为佘山三号109号方案二的dwg文档。2023年8月20日,原告方询问设计图什么时候能好,被告问空调方的图纸什么时候可以好,2023年10月19日,原告方再次询问图纸什么时候能好,被告表示空调刚把图纸给被告。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相应空调方的图纸2023年10月19日向被告提供。审理中,被告表示因为原告方空调问题,导致其无法作出整套房屋的效果图,原告方表示只是影响部分。
2023年11月15日,原告方询问被告效果图什么时候出来,被告称估计还有10天,原告方回复:“好吧”。2023年11月23日,被告称其儿子手摔伤了,温州还有点收尾工作,原告方称:“不好意思,那等你有空再说”。2023年12月22日,被告将效果图发送给原告方,原告方称:“好的,辛苦啦”“我们先看一下再和你沟通”。2023年12月27日,原告方表示不再愿意继续合作。审理中,原告表示看了效果图后还是觉得很多地方要改,而且前面已经与被告沟通过的,也未在效果图上体现出来,所以很不满意,且被告第一期的平面图纸在2023年7月10日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图在2023年7月16日提交,均已逾期,故原告根据第二条中的第2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则表示第一期图纸均是在2023年6月28日提交,文档名称虽为平面布置图,但实际就是第一期的装修设计方案图和平面功能定位图,原告所称的2023年7月16日在群聊中发送的实际上是给空调方的,与7月10日的是一致的,2023年10月19日被告拿到空调方的图纸后,之后确实未能30天出效果图,是因为儿子骨折及温州有些收尾工作,考虑到之后确实有逾期,根据逾期每日100元处罚,故同意返还原告3,300元。
审理中,被告称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实际上就是第一期设计费,原告不予认可,表示就是定金,至于第一期30%的设计费如何约定原告并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对于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在收到定金后7日内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图及平面功能定位图的,否则合同解除,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被告在2023年6月22日已向原告提供平面图,之后根据原告要求进行修改,根据约定不能计入设计时间内,至于原告表示被告2023年7月16日方提供装修图,但根据群聊记录,仅是空调方要求被告提供另一种格式的图纸,且是承接在原告提供的平面图之后,不能证明是新的图纸,原告的该项陈述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实际按约履行了第一期图纸的交付,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有逾期情形,原告也未据此解除,相反还在与被告继续履行下一期效果图,原告以实际行动放弃了解除权,故在2023年12月27日以效果图不满意解除并不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另外,原告交付的定金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是否为第一期设计费,但因为约定了其余70%设计费的支付时间,故据此推断应当为第一期设计费,考虑到被告实际完成了第一期设计,之后也完成了效果图,根据工作量,原告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故原告要求返还44,19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支付原告3,300元逾期费用属自愿给付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箜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箜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