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蓝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8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翁伯坚,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小丽,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翁伯坚因与被申请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翁伯坚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劳动者为企业垫付的出差费用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围,不属于法院管辖,缺乏事实依据,判决失当。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蓝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翁伯坚差旅费的问题。翁伯坚要求蓝网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差旅费等,但劳动者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范围,而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二审判决对***要求报销差旅费的请求不予处理,双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所确定的报销条件、报销标准及报销程序处理,二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当。翁伯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翁伯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翁伯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适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