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91民初1585号
原告: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武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网公司”)诉被告***寒武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武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寒武纪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6956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实际应以2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自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止,以3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自2021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了《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348-N1901),该合同已经双方盖章并生效。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产品,合同合计金额450000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产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款项即270000元人民币,项目验收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款项即90000元人民币,项目验收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款项即90000元人民币。该合同约定的项目已由原告实施完毕并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寒武纪公司应当于2020年8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27万元,于2021年8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9万元,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二利息计算。被告***系被告寒武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目前仍为寒武纪公司股东,也是涉案合同的经手人,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还款计划,自愿与寒武纪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为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寒武纪公司、***答辩称:一、本案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涉案合同款项的给付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系被告寒武纪公司的股东,并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署了《销售合同》,并与原告对接、处理后续包括付款、还款等事项在内的相关事宜,所以被告***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其并没有和被告公司共同支付涉案合同款项的主观意思表示。二、本案系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的产品未全部通过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首付款27万元及第二笔款项9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方面,原告并未通知被告对涉案产品进行验收。按照涉案合同第7条的约定,应该由被告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验收确认;根据使用方提供的验收报告表格内容显示,原告提供的产品部分功能不能实现,所以使用方对该部分未进行确认验收通过。原告并未提供涉案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其系涉案产品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许可使用人。所以涉案合同的产品未全部验收合格,支付条件未成就。另外,根据被告***签署的《还款计划表》,原、被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涉案合同的欠款重新约定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未约定逾期支付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该表形成在《销售合同》之后,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系原告和被告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视为原告对其权利的放弃,双方关于欠款事宜应按照后签署生效的《还款计划表》内容履行。该表内容显示被告应分13笔向原告支付欠款,不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最后一笔还款时间系2022年2月20日,所以被告支付欠款的期限尚未届满。另一方面,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涉案第二笔款项9万元的支付时间节点为项目验收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涉案产品未全部通过验收,足以说明系原告违约在先,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该9万元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被告无须承担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义务。综上,请求法院结合双方的违约责任,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寒武纪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2日,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为***、***,经营范围为医疗软件管理系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医疗器械、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通讯设备、医疗教学设备销售等。
2019年9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寒武纪公司(甲方)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产品。产品:见附件《配置清单》。合同额及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合同总额为450000.00元(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由甲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1)项目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0%¥¥270000.00元(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项目验收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项目验收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二利息计算。(2)甲方须将所有货款根据乙方指定信息支付到乙方银行账户,汇款时应注明合同号。在货款未结清之前,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安装地点:徐圩新区人民医院。产品的收货与验收:收货地址:***市连云区云七路徐圩新区人民医院;联系电话:150××******;收货人:***甲方在收到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清点并签收,收货人自签收货运单之日起,产品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产品在安装期间,如对产品有异议应请当场提出并制作书面文件提交乙方,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产品甲方已认可安装调试合格。产品保修与售后:(1)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免费服务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协议。(2)配件产品: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结束后,乙方提供有偿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附件配置清单:产品编码110009,对应产品名称为蓝网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软件V7.0(数量1)、PACS系统服务器基础模块(数量1)、临床发布模块(数量1)、超声模块(数量1)、放射模块(数量1)、内镜模块(数量1)、病理模块(数量1)、超声高清版采集套件(数量5)、内镜增强版采集套件(数量2)、标准实施与售后(his接口、lis接口、电子病历接口、体检接口)(数量1),单价417000元,总价417000元;产品编码LN001,对应产品名称纳龙心电,数量3,单价11000元,总价33000元;合计450000元。
原告2019年6月11日进场安装施工,2020年6月29日,***徐圩新区人民医院作为用户单位,原告蓝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双方对案涉项目进行验收。双方签署了《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超声科子系统验收报告》、《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放射科子系统验收报告》及《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内镜科子系统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均为:通过验收。2020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价税金额合计270000元。后被告出具《发票签收回执单》,确认已收到上述发票。2021年1月2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案涉欠款,被告方确认收悉。
2021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表》载明:本人及本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与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销售合同》,总金额45万元整(肆拾伍万元整)。根据合同付款方式应打首付款60%¥270000元整(贰拾柒万元整)给贵公司。因个人及公司原因,现无法合同执行完成(挪用创业打过来款项,用于支付个人及公司给相关医院垫款,导致无法完成与贵公司签约的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款)。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将欠款¥270000元整(贰拾柒万元整,按以下方式还款):2021年2月20日还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2021年3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1年4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1年5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1年6月2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2021年7月20日还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2021年8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1年9月2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2021年10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1年11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1年12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2年1月20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22年2月20日还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还款人:***身份证号320902198808××××手机号186××××****。
另查明,**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软件V7.0,原著作权人为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2014年11月6日,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变更为蓝网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销售合同、徐圩新区人民医院全院PACS项目验收报告、发票及发票签收回执单、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还款计划表及照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被告提供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销售合同、验收报告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蓝网公司与被告寒武纪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蓝网公司已按约将被告寒武纪公司向其购买的产品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被告寒武纪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向原告支付产品货款。依据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0%¥270000.00元(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项目验收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项目验收两年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20%¥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二利息计算。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按《销售合同》支付前两个阶段的产品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表》,系被告***个人向原告作出与被告寒武纪公司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欠付270000元货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主张的每日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调整并酌情减少。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的损失。被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寒武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止,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1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项中的270000元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6元、保全费316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寒武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魏 兵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
书记员 张 权
书记员 ***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