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678552,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3栋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寒武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YR2FX8D,地址***市海州区昌意路1号东方之珠24栋4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盐路1号星河晨光花园1区11栋1102室。
申请执行人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寒武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14443.8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海州区法院、海安市法院等均有执行案件,且多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2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1444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1444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