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1483号
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书豪,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泘沱村。
法定代表人:许典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1.87元,由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连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