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526号
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罗宋村S223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374064519。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华图利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978617。
法定代表人陈峰。
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图利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2932.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图利合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二十四万二千九百三十二元八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