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罗宋村S22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与东海路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
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728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保单(保单号为33201681901947871846、担保金额3272883元,保险期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机场支行开立的账户41×××08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机场支行开立的账户41×××10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开立的账户53×××12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开立的账户53×××03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手机产业园支行开立的账户94×××10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开立的账户93×××94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