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财保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罗宋村S22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与东海路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
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豫019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机场支行开立的账户41×××08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自愿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航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机场支行开立的账户41×××08的银行存款32728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