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盟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71号
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罗宋村S22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龙湖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鹏阁。
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盟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河南中盟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221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中盟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22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