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执2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宋削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与郑州**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8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7日签订的《郑州**医院月子中心门窗及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郑州**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418560.72元,并以418560.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6元,原告负担1226元,被告负担7530元。因郑州**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州**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8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业豪幕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