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2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迎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兴化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友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西湖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炳荣,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化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化市友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化市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上诉费18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