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5民初15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系原告***哥哥。
原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5811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等人民工工资款1545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新世界1#楼项目部负责人***、***签订内粉刷合同书,楼梯粉刷及踏步全由原告***组织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1#楼项目部尚拖欠民工粉刷等工资154514元,时间已有三四年之久,由于1#楼项目部挂靠的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已经起诉了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人民法院已有民事判决书(2023)湘0525民初2015号,法院依法查封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洞口县××街道××道××#楼××楼××号商铺,二楼的201商铺和3201号商品房,依法适易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第四建筑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世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所有的商铺和房产归属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局正在依法执行中,时至今日,拖欠民工工资迫在眉睫,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支付所拖欠民工工资,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请。
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案件如下:2018年2月4日,邵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将洞口县洞口大道旁的新世界购物公园1#楼承包给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8日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2019年10月30日***、***将该工程的内墙粉刷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和***,2022年12月30日二原告***、***与***、***进行了结算,总共拖欠二原告***、***工资154514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供原材料,原告提供劳务为被告粉刷内墙,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接受了劳动成果,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结算后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支付二原告劳务报酬,二原告请求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资款1545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款154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被告武冈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