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8693号
原告: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三院配套综合楼**412/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航天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维保服务费213180元(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共19个月的服务费加3个月违约赔偿);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水抢修工程款16253.32元;3.判令被告对上诉款项的总额及占款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利息以2326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利率依据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2月至2020年9月,原告按照与被告所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持续为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三院)提供消防维保服务。原告已依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但被告及航天三院于2020年9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未经协商和事先通知就无故要求原告停止服务并撤场。至此,被告共拖欠原告维保服务费22个月,累计213180元。另,原告在履行服务过程中为被告提供了一次消防水事故抢修服务,费用为19484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构成恶意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航天华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按19个月计算)期间的消防维保服务费,被告应付91833.3元,但因存在被告多付2018年服务费以及原告未能妥善维修涉案消防管道导致被告受有重大损失等情况,被告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2018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的消防维保服务费应按每年58000元计算,因为涉案消防项目系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三院)委托被告负责,委托范围为消防报警系统,费用每年60000元。被告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仅将消防报警系统转委托给***、***所在公司处理,每年费用为58000元。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航天三院委托服务范围除消防报警系统外增加消防水系统,费用为每年136500元。该期间,被告自行负责了消防水系统的维保,仅将消防报警系统委托给***、***负责,此二人像前两年一样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服务费用为每年58000元。因***提出需要变更合同签订公司为原告,故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至2019年9月才补签。补签时,因双方沟通失误,误将合同服务范围约定为消防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维护,合同金额增加为每年116280.5元,但原告从未履行过消防水系统的维保义务。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期间,跟前述情况一致,***、***提供的服务仅为消防报警系统维保,与前三年一致,服务费用每年58000元。服务期满后,被告拟与原告结算,但原告突然主张按每年116280.5元结算,被告无法认可。另,被告在支付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间服务费时依据错误的合同多付58280.5元,应予以折抵。2020年期间,涉案大楼楼顶1906水箱间出现故障,被告找到原告进行查看维修,原告查看后,建议更换全部消防管道阀门和蝶阀。6月27日,原告提供材料并进行了更换,但更换后,在6月27日出现地下一层生活水箱间、保洁库房两次跑水事故,6月29日出现一次保洁库房跑水事故。基于此,航天三院作出了扣除被告当年物业服务费25000元且不再支付更换阀门和蝶阀的相关费用的处罚,且不再将消防维保项目委托给被告负责了,故被告不同意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二、就终止原告与被告合同事宜,被告无需支付未提前通知原告的费用。航体科工研究院与被告所签订的2018年至2020年物业合同期限截止2020年9月30日,原告明确知悉,故原、被告双方服务期限同样是到202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合同到期终止,不存在提前通知事宜。2019年2月11日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未约定需要提前通知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无任何合同依据。涉案合同实质为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可任意终止合同。三、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消防水抢修工程款,因原告未能妥善维修水箱故障导致被告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且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四、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同时,原告的第三项请求无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
京***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维修保养合同、维修单、任务单、微信聊天截屏等,航天华盛公司提交维修保养合同、公告、物业管理专项服务合同、出入登记表、转账凭证维修单、照片、通话录音等,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航天华盛公司(甲方)与京***公司(乙方)签订《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维保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三院办公楼及展示中心火灾报警及与之相关联的联动控制部分,消防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附件A的各项内容进行工作;除正常的检查维修外,当系统出现故障时,甲方保卫部门可随时呼叫乙方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工作;乙方保证甲方年度的消防检测合格;乙方在每次常规维修保养期间应提出维修保养计划,待甲方审批签字后,由乙方负责实施;维修保养期间,如发生改造施工或更换设备,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以后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另计;全年合同总造价116280.5元,含单件500以内的零配件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40%,余额待年度检测合格,合同维保期结束后3月内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如一方不遵守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由于违约造成的任何延误、损失的责任及额外费用由违约者承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许可方可生效;维保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为期壹年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附件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计划载明了维护保养范围为三院办公楼及展示中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全年维修保养工作,并载明了项目具体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的具体内容。
庭审中,航天华盛公司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其一直委托的项目,之前费用为58000元,消防水系统系新增项目,没有委托给京***公司,京***公司从未履行消防水系统维保义务,故上述合同应按每年58000元结算维保费用。航天华盛公司并就此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消防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该2份合同维护保养范围均为三院办公楼及展示中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年维修保养工作,全年合同总造价均为58000元。京***公司认为该2份合同与其无关,亦与本案无关。航天华盛公司称其系自2016年起与***、***建立的合作,上述2份合同对方主体与京***公司均系因***、***无资质而找的挂靠公司。京***公司称***、***系其员工。
京***公司提交《消防、安防系统维修单》若干,拟证明其自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9月29日履行合同的情况。航天华盛公司认可真实性,并称2020年6月19日及6月25日的维修单刚好可以证明给其造成损失的维修情况。其中,2020年4月29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为,检修1906水箱间闸阀渗漏水、检修展厅B1层泵房消防止回阀、检修展厅B1层湿式报警阀1套;完成情况,建议更换老化设备;需配合事项,需更换展厅B1层消防管道DN150mm止回阀4套、展厅B1层湿式报警阀1套(CN100mm)、1906水箱间闸阀DN50mm。6月19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及完成情况:1.综合楼12F手报、1110#模块故障,已修复;2.查看需维修消防水系统管,制定维修方案;3.综合楼1F102房间烟感进水故障,未修复。需配合事项:1.需更换烟感,已报价,待更换;2.水系统待维修。6月25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及完成情况:1.综合楼413房间0058-3#烟感故障,已修复;2.综合楼消防水系统不稳定,进行泄水检修;3.更换展厅B1层泵房内故障阀门,更换DN150mm蝶阀3套、DN150mm止回阀3套、湿式报警阀1套;4.更换综合楼B1层库房内故障阀门,更换DN150mm蝶阀1套、DN150mm止回阀1套;5.更换1906房间闸阀,更换DN50mm闸阀1套。需配合事项:共计更换DN150mm蝶阀4套、DN150mm止回阀4套、湿式报警阀DN100mm1套、DN50mm闸阀1套,临时增加DN100mm信号蝶阀1套(7-13喷淋专用)。6月26日维修单载明:继续更换综合楼保洁库房内DN150mm蝶阀、止回阀已完成;继续更换展厅B1F泵房内DN150mm蝶阀、止回阀;完成1906房间DN50mm闸阀更换。6月27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综合楼及展厅消防水系统不稳定;完成情况,更换阀门完成,消防管道补水。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公司提交《院本部房屋设施维修任务单》一张,载明:经检查后发现展厅B1层生活水泵房内,止回阀1套、铸钢蝶阀1套,因安装时间久远老化严重,出现关闭不严,有回水现象,另外办公楼B1风机房内消防管道也有一套止回阀和一套铸钢闸阀存在老化现象,综合楼1906水箱间稳压罐一套闸阀有渗漏现象,展厅B1层还有一套湿式报警阀老化,有闸门失灵,急需更换,费用如下:DN150mm止回阀4套6620元、DN150mm铸钢蝶阀4套2600元、湿式报警阀DN100mm1套1090元、DN50mm铸钢闸阀1套1220元、人工费4720元、管理费1625元、税金1609元,共计19484元,申报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该任务单上无任何签字、**。航天华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该任务单系其与航天三院之间的,与京***公司无关。京***公司主张发现问题后,航天华盛公司先让其做抢修方案、报价,航天华盛公司做任务单后去航天三院审批,批下来以后让其进行维修,上述任务单报审批了,没有审批下来其就去维修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即是2020年6月25日的费用,之前4月29日维修,流程也是这样,那一次已经支付了费用。后京***公司另提交其当时向航天华盛公司提交的报价明细,该明细载明的报价合计为16253.32元,并就此变更该项诉讼请求。航天华盛公司认可曾收到该报价,当称其费用有最高限制,最高不超过16250元,后因京***公司没有维修好,造成其找第三方维修以及被罚款的损失。
航天华盛公司主张1906号房间水箱发生故障后,其联系京***公司维修,京***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6月27日两次维修后,故障没有解决且发生三次跑水,给其造成损失,后其找了他人维修。航天华盛公司就此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处理说明、照片、通话录音等予以证明。其中,与***的通话录音中,***称:“因为以前一直没有(就水系统)签过(合同),有一次突然说有签的意向,但是后来都没有签,后来我们说这个价格要调整,因为我们不带水系统的价格调整到13万多,批了多少我都不知道……然后突然给我们发了一版合同,让我们赶紧**签字,支付维保款,当时我们也没仔细看合同,就赶紧**、领款,然后发现合同上把水系统加上了……价格调整到11万多……价格一直没有谈,我们有一个调价申请是不含水系统的调价申请是13万多,含水系统的报价是15万多,然后突然把水系统交给我们了。”“我们一直在帮助公司查这个水系统”“因为维保合同里面不含水系统,所以我们没有做水系统的维保记录,咱每次水箱出问题都是我们去修,18、19年都是我们在做,最后一次换阀门是我们在做,虽然中间出问题了……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是我们在做……就是在19年付款的时候,突然说付不了……他说我们没做水系统,我就想起来合同就不应该有水系统维保这个事,有的话这个价格就不对了。”“(20年6月的)阀门胶垫有问题,导致漏水……(我们没修好),后来是咱们这边动力站给维修的,我这边阀门装的有点问题……修完后,价格呢,结款一直没结,就是说因为有问题,院里批不下来。”“具体谁修的我不知道,反正没让我们修。”“(两次维修后)两次跑水,6月25日一次,27日一次。”“就是25、27维修没修好,但是里面的材料都是我们购买的,水阀、开关都是我们买的。”“他们跟我说(三院)没有批款,我们也知道有问题存在,三院肯定对我们有处罚,比如说工程款不能结啊,给我们扣除一部分啊,这个,我们都在等这个通知,但是*****一直没有给信。”与***的通话录音中,***称:“因为一直也没有水系统啊,做合同的时候就没有水系统,但是做合同的时候后来是有还是怎么着的,还是你们强加给我们的,就不知道了。”航天华盛公司提交航天三院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院办公楼消防管线跑水事宜的处理说明》,显示因涉案跑水事件,其在支付物业服务费时扣除25000元,并不再支付更换的阀门及蝶阀相关费用。京***公司称该处理说明与其无关。航天华盛公司另提交其与航天三院签订的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维保为调减项目,并主张因京***公司的不专业导致其丧失该项服务内容,造成直接损失每年78500元。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无关。
另查,2019年11月8日,航天华盛公司向京***公司支付了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服务费116280.5元。航天华盛公司主张多给付了该期间费用58280.5元,京***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京***公司与航天华盛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航天华盛公司主张其系与***、***进行的合作,京***公司系***、***找的挂靠公司,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航天华盛公司就其该项主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涉案合同服务范围及年服务费金额;二、京***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更换阀门产生的费用;三、京***公司对2020年6月漏水事故的责任认定;四、京***公司主张的3个月费用的违约赔偿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两个方面,费用全年116280.5元。航天华盛公司主张京***公司未提供消防水系统的维护服务,仅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费用,故每年费用应为58000元,但其认可的维修单中记载有关于消防水系统的相关事项,其提交的与***、***的通话录音中,二人虽认可开始合同中未包含此服务,但称一直进行消防水系统的相关检查、维修,且航天华盛公司已支付的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服务费亦是按照合同约定的116280.5元支付,故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双方合同年服务费为116280.5元。故本院对京***公司主张的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19个月的消防维保服务费184110.79元,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合同约定“维修保养期间,如发生改造施工或更换设备,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以后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另计。”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维修单,京***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确存在更换阀门的事实,且双方均认可京***公司曾就此费用出具报价明细向航天华盛公司提出过申请,故其主张的该费用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京***公司的主张及航天华盛公司的陈述,本院依法确定该费用为1625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情况,本院依法认定京***公司在2020年6月维修过程中因更换阀门不当导致跑水,故京***公司应赔偿航天华盛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金额,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酌定为40000元,航天华盛公司主张折抵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双方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对京***公司主张的3个月费用的违约赔偿,不予支持。关于京***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方面,双方未续签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另一方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就款项支付未能协商一致导致诉讼,航天华盛公司并非无故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故本院对京***公司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消防维保服务费144110.79元;
二、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抢修工程款16250元;
三、驳回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0元,由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84元,由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