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达金鼎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某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天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华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我公司认可的31页维修单中,仅有4页记载了关于消防水系统的相关事项,且该4页维修单仅与京***公司另行收费的1906水箱间故障检查、维修一事有关,是独立事项,与京***公司是否按照2018年度合同履行消防水系统维保义务毫无关联,故该部分维修单不可作为认定京***公司履行涉案合同消防水系统维保服务的依据。二、***、***在录音中**,是主张“帮助”我公司查看了水系统,并非主张按照2018年度合同履行了消防水系统的维保义务。我公司认为,即使***、*****属实,在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严格按照2018年度合同提供了全部的“帮助”时,应当认定该“帮助”属于***、***的好意施惠行为,而不应作为认定京***公司履行了2018年度合同项下的消防水系统维修义务的依据。三、我公司按照2018年度合同约定的标准116280.5元支付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服务费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2018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京***公司是否履行消防水系统维保服务的依据。四、我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消防水系统是我公司自行处理的事项,京***公司从未按照2018年度合同的约定履行消防水系统的维保服务,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导致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录音中已经能够证明。 京***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航天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对于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合同,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航天华盛公司也为此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对于合同的签订并不知情,航天华盛公司主张的维保范围非常生硬,忽略了专业常识,消防系统维修保养中消防水、电系统是通俗说法,实际履行中,二者是不能分割的,履行消防电系统维保义务就等一定要去做消防水系统。 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航天华盛公司支付消防维保服务费213180元(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共19个月的服务费加3个月违约赔偿);2.判令航天华盛公司支付消防水抢修工程款16253.32元;3.判令航天华盛公司对上诉款项的总额及占款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利息以2326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利率依据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一审查明事实:航天华盛公司(甲方)与京***公司(乙方)签订《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维保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三院办公楼及展示中心火灾报警及与之相关联的联动控制部分,消防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附件A的各项内容进行工作;除正常的检查维修外,当系统出现故障时,甲方保卫部门可随时呼叫乙方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工作;乙方保证甲方年度的消防检测合格;乙方在每次常规维修保养期间应提出维修保养计划,待甲方审批签字后,由乙方负责实施;维修保养期间,如发生改造施工或更换设备,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以后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另计;全年合同总造价116280.5元,含单件500以内的零配件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40%,余额待年度检测合格,合同维保期结束后3月内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如一方不遵守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由于违约造成的任何延误、损失的责任及额外费用由违约者承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许可方可生效;维保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为期壹年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附件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计划载明了维护保养范围为三院办公楼及展示中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全年维修保养工作,并载明了项目具体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的具体内容。 庭审中,航天华盛公司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其一直委托的项目,之前费用为58000元,消防水系统系新增项目,没有委托给京***公司,京***公司从未履行消防水系统维保义务,故上述合同应按每年58000元结算维保费用。航天华盛公司并就此提交其与案外人签订的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消防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该2份合同维护保养范围均为三院办公楼及展示中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年维修保养工作,全年合同总造价均为58000元。京***公司认为该2份合同与其无关,亦与本案无关。航天华盛公司称其系自2016年起与***、***建立的合作,上述2份合同对方主体与京***公司均系因***、***无资质而找的挂靠公司。京***公司称***、***系其员工。 京***公司提交《消防、安防系统维修单》若干,拟证明其自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9月29日履行合同的情况。航天华盛公司认可真实性,并称2020年6月19日及6月25日的维修单刚好可以证明给其造成损失的维修情况。其中,2020年4月29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为,检修1906水箱间闸阀渗漏水、检修展厅B1层泵房消防止回阀、检修展厅B1层湿式报警阀1套;完成情况,建议更换老化设备;需配合事项,需更换展厅B1层消防管道DN150mm止回阀4套、展厅B1层湿式报警阀1套(CN100mm)、1906水箱间闸阀DN50mm。6月19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及完成情况:1.综合楼12F手报、1110#模块故障,已修复;2.查看需维修消防水系统管,制定维修方案;3.综合楼1F102房间烟感进水故障,未修复。需配合事项:1.需更换烟感,已报价,待更换;2.水系统待维修。6月25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及完成情况:1.综合楼413房间0058-3#烟感故障,已修复;2.综合楼消防水系统不稳定,进行泄水检修;3.更换展厅B1层泵房内故障阀门,更换DN150mm蝶阀3套、DN150mm止回阀3套、湿式报警阀1套;4.更换综合楼B1层库房内故障阀门,更换DN150mm蝶阀1套、DN150mm止回阀1套;5.更换1906房间闸阀,更换DN50mm闸阀1套。需配合事项:共计更换DN150mm蝶阀4套、DN150mm止回阀4套、湿式报警阀DN100mm1套、DN50mm闸阀1套,临时增加DN100mm信号蝶阀1套(7-13喷淋专用)。6月26日维修单载明:继续更换综合楼保洁库房内DN150mm蝶阀、止回阀已完成;继续更换展厅B1F泵房内DN150mm蝶阀、止回阀;完成1906房间DN50mm闸阀更换。6月27日维修单载明:故障现象,综合楼及展厅消防水系统不稳定;完成情况,更换阀门完成,消防管道补水。 本案审理过程中,京***公司提交《院本部房屋设施维修任务单》一张,载明:经检查后发现展厅B1层生活水泵房内,止回阀1套、铸钢蝶阀1套,因安装时间久远老化严重,出现关闭不严,有回水现象,另外办公楼B1风机房内消防管道也有一套止回阀和一套铸钢闸阀存在老化现象,综合楼1906水箱间稳压罐一套闸阀有渗漏现象,展厅B1层还有一套湿式报警阀老化,有闸门失灵,急需更换,费用如下:DN150mm止回阀4套6620元、DN150mm铸钢蝶阀4套2600元、湿式报警阀DN100mm1套1090元、DN50mm铸钢闸阀1套1220元、人工费4720元、管理费1625元、税金1609元,共计19484元,申报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该任务单上无任何签字、**。航天华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该任务单系其与航天三院之间的,与京***公司无关。京***公司主张发现问题后,航天华盛公司先让其做抢修方案、报价,航天华盛公司做任务单后去航天三院审批,批下来以后让其进行维修,上述任务单报审批了,没有审批下来其就去维修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即是2020年6月25日的费用,之前4月29日维修,流程也是这样,那一次已经支付了费用。后京***公司另提交其当时向航天华盛公司提交的报价明细,该明细载明的报价合计为16253.32元,并就此变更该项诉讼请求。航天华盛公司认可曾收到该报价,当称其费用有最高限制,最高不超过16250元,后因京***公司没有维修好,造成其找第三方维修以及被罚款的损失。 航天华盛公司主张1906号房间水箱发生故障后,其联系京***公司维修,京***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6月27日两次维修后,故障没有解决且发生三次跑水,给其造成损失,后其找了他人维修。航天华盛公司就此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处理说明、照片、通话录音等予以证明。其中,与***的通话录音中,***称:“因为以前一直没有(就水系统)签过(合同),有一次突然说有签的意向,但是后来都没有签,后来我们说这个价格要调整,因为我们不带水系统的价格调整到13万多,批了多少我都不知道……然后突然给我们发了一版合同,让我们赶紧**签字,支付维保款,当时我们也没仔细看合同,就赶紧**、领款,然后发现合同上把水系统加上了……价格调整到11万多……价格一直没有谈,我们有一个调价申请是不含水系统的调价申请是13万多,含水系统的报价是15万多,然后突然把水系统交给我们了。”“我们一直在帮助公司查这个水系统”“因为维保合同里面不含水系统,所以我们没有做水系统的维保记录,咱每次水箱出问题都是我们去修,18、19年都是我们在做,最后一次换阀门是我们在做,虽然中间出问题了……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是我们在做……就是在19年付款的时候,突然说付不了……他说我们没做水系统,我就想起来合同就不应该有水系统维保这个事,有的话这个价格就不对了。”“(20年6月的)阀门胶垫有问题,导致漏水……(我们没修好),后来是咱们这边动力站给维修的,我这边阀门装的有点问题……修完后,价格呢,结款一直没结,就是说因为有问题,院里批不下来。”“具体谁修的我不知道,反正没让我们修。”“(两次维修后)两次跑水,6月25日一次,27日一次。”“就是25、27维修没修好,但是里面的材料都是我们购买的,水阀、开关都是我们买的。”“他们跟我说(三院)没有批款,我们也知道有问题存在,三院肯定对我们有处罚,比如说工程款不能结啊,给我们扣除一部分啊,这个,我们都在等这个通知,但是*****一直没有给信。”与***的通话录音中,***称:“因为一直也没有水系统啊,做合同的时候就没有水系统,但是做合同的时候后来是有还是怎么着的,还是你们强加给我们的,就不知道了。”航天华盛公司提交航天三院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院办公楼消防管线跑水事宜的处理说明》,显示因涉案跑水事件,其在支付物业服务费时扣除25000元,并不再支付更换的阀门及蝶阀相关费用。京***公司称该处理说明与其无关。航天华盛公司另提交其与航天三院签订的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维保为调减项目,并主张因京***公司的不专业导致其丧失该项服务内容,造成直接损失每年78500元。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其无关。 另查,2019年11月8日,航天华盛公司向京***公司支付了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服务费116280.5元。航天华盛公司主张多给付了该期间费用58280.5元,京***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京***公司与航天华盛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航天华盛公司主张其系与***、***进行的合作,京***公司系***、***找的挂靠公司,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航天华盛公司就其该项主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涉案合同服务范围及年服务费金额;二、京***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更换阀门产生的费用;三、京***公司对2020年6月漏水事故的责任认定;四、京***公司主张的3个月费用的违约赔偿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两个方面,费用全年116280.5元。航天华盛公司主张京***公司未提供消防水系统的维护服务,仅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费用,故每年费用应为58000元,但其认可的维修单中记载有关于消防水系统的相关事项,其提交的与***、***的通话录音中,二人虽认可开始合同中未包含此服务,但称一直进行消防水系统的相关检查、维修,且航天华盛公司已支付的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服务费亦是按照合同约定的116280.5元支付,故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双方合同年服务费为116280.5元。故法院对京***公司主张的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19个月的消防维保服务费184110.79元,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合同约定“维修保养期间,如发生改造施工或更换设备,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以后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另计。”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维修单,京***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确存在更换阀门的事实,且双方均认可京***公司曾就此费用出具报价明细向航天华盛公司提出过申请,故其主张的该费用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京***公司的主张及航天华盛公司的**,法院依法确定该费用为1625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双方**及提交的证据情况,法院依法认定京***公司在2020年6月维修过程中因更换阀门不当导致跑水,故京***公司应赔偿航天华盛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金额,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酌定为40000元,航天华盛公司主张折抵服务费,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双方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故法院对京***公司主张的3个月费用的违约赔偿,不予支持。关于京***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方面,双方未续签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另一方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就款项支付未能协商一致导致诉讼,航天华盛公司并非无故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故法院对京***公司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判决:一、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消防维保服务费144110.79元;二、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抢修工程款16250元;三、驳回北京京***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京***公司与航天华盛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合同,但京***公司亦实际为航天华盛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航天华盛公司亦应承担给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关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及费用的问题。首先,在京***公司与航天华盛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范围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服务费用为每年116280.5元,虽航天华盛公司称其在签订上述合同中没有注意到合同约定内容,服务内容及费用均写错了,但航天华盛公司并未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行使合同撤销、变更等权利,亦未能就其已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服务费用一事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航天华盛公司关于合同内容有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亦未达成合同服务内容变更的约定,故现京***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合同约定服务费标准主张服务费用;同时,鉴于京***公司在2020年6月维修过程中因更换阀门不当导致跑水,航天华盛公司亦就此主张折抵服务费,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酌定服务费为40000元,折抵航天华盛公司应支付服务费,并无不当。 关于京***公司主张支付消防水抢修工程款的问题。经查,京***公司与航天华盛公司均认可相应维修事宜,亦认可京***公司曾就报价明细向航天华盛公司申请,一审法院结合航天华盛公司**,确定航天华盛公司支付上述费用16250元,事实依据较为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航天华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0元,由北京航天华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孟 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