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天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颍东路99号阜阳临沂商城D4-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MC5E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约定,由其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