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6647号 原告:安徽顺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东竹园3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8CMY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阜阳)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088号招商开元中心A座3层、4层、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顺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顺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181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