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2民初1218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088号招商开元中心A座3层、4层、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301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