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292号 原告: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933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088号招商开元中心A座3层、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时石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