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5民初2642号 原告: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经济开发区木材检查站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雪峰街道洞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计2312元,由原告洞口辰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