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执恢431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洞山路**。
法定代表人:谢正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刘长旭,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王金保,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许森森,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杨守东,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黄小毛,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刘兴石,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刘武,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王志华,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上述申请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中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湘05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控的结果是: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其妻肖喜英共有的位于武冈市,该房屋系农村房屋,无法处置。另外,未能查得其银行、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0月11日在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于2021年9月30日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4063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94063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贺远林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