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武冈市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洞山路**。
法定代表人:谢正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刘长旭,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王金保,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许森森,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杨守东,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黄小毛,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刘兴石,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刘武,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王志华,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武冈市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柳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小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武冈市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洞口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5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同改
审判员  贺远林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