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5民初2565号
原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路164。
法定代表人:谢正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曾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936元,减半收取23468元,由原告洞口县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宗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肖冶军
书记员彭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