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名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1民初1420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名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宏远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名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