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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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亦谷文体城二区17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