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京73民辖终1号
上诉人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付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盾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通付盾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上诉人同盾公司起诉时既未明确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何处,亦未明确手机百度和百度搜索引擎的权利人为百度公司,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盾公司以通付盾公司、百度公司为原审共同被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为证明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站的主办单位,同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信部域名备案查询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由于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百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东
审判员 陈勇
审判员 袁伟
法官助理楼三丹
书记员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