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盾科技有限公司

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7808号
原告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盾公司)与被告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付盾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百度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院对通付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 囡 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 代理审判员  王 多
书 记 员  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