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7808号
原告同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盾公司)与被告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付盾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百度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院对通付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 囡
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
代理审判员 王 多
书 记 员 刘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