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1民初212号-2
原告:福建武夷闽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71PG7X,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招待所107室、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福建福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高阳乡小筒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21ME102462XL,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高阳乡小筒村小筒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凤,主任。
原告福建武夷闽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顺昌县高阳乡小筒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福建武夷闽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武夷闽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武夷闽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1元,撤诉减半收取4,095.5元,由福建武夷闽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东来
书 记 员 黄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