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木碶路*号。
法定代表人:龙先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号中国人寿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62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6元,减半收取9008元,由上诉人宁波龙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6元、上诉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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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