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91执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25)鄂0691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某乙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某乙公司95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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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