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1民初2547号
原告:贵阳长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站街工业园区莲花山。
法定代表人:赵录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才,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北区商业综合体1-13-10。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
原告贵阳长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长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贵阳长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怔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现现
书 记 员 夏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