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742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
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北区商业综合体1-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52779341。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