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087号
申请人: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下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C9N31P。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腾,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1-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52779341。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03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