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087号之一
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下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C9N31P。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腾,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1-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52779341。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