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904号
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314253174C。
法定代表人:党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莲,女,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商业综合体1-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52779341。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