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692号
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高镇镇赤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68841450XJ;
法定代表人:何洪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男,1973年3月3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一期)2号综合楼6楼6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EYA148;
负责人:汤斌。
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5779341;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万科大都会北区商业综合体1-13-10;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贵州黔锐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原告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蜀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