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九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5民初1504号
原告:甘肃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汉唐文化街2号楼南广场业务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577F6A。
法定代表人:陈世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萍,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九诚达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2UJN03E。
法定代表人:刘润霞,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福泰公司”)与被告甘肃九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九诚达建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九诚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为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九诚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甘肃九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润霞到庭接受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120000元代理费用。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2000元(220000元×10%)。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甘肃福泰公司与甘肃九诚达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约定甘肃九诚达公司代理甘肃福泰公司申报市级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其中甘肃九诚达公司负责整理、收集和完善相关材料,为申报资质自行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以及为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而甘肃福泰公司需要支付上述代理行为的相关费用,分五次支付,共计需向甘肃九诚达公司支付220000元。甘肃福泰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向甘肃九诚达公司支付代理费170000元,并积极配合甘肃九诚达公司申报。事后,甘肃九诚达公司在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27日向甘肃福泰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甘肃福泰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甘肃福泰公司认为,其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甘肃九诚达公司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其行为属于违约情形。甘肃福泰公司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就返还费用金额问题,与甘肃九诚达公司无法协商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第7.1条约定若因甘肃九诚达公司原因甘肃福泰公司资质申报未通过的,甘肃九诚达公司无条件退回已收取甘肃福泰公司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的金额10%违约金。现甘肃九诚达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甘肃福泰公司因此未能获得审批资质,甘肃九诚达公司应返还代理费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甘肃九诚达公司未到庭答辩。庭审结束后,甘肃九诚达公司接受法庭询问时称,对甘肃福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甘肃九诚达公司对公司福泰公司申报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环保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资料进行提交。甘肃九诚达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所有资料,甘肃福泰公司在没有提交资料的情况下就说甘肃九诚达公司的资料不合适。另外,甘肃九诚达公司给甘肃福泰公司聘请了8名工程师,甘肃福泰公司退了2个,其他的继续在使用。甘肃九诚达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向甘肃福泰公司退还任何费用,也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而且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上都有甘肃九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润霞的电话号码,但甘肃福泰公司在起诉状中故意留错电话,导致公司九诚达公司不能及时应诉,损坏了甘肃九诚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甘肃福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代理合同》原件一份、电子回单三份、《合同解除协议》一份、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双方于2020年3月5日签订《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甘肃九诚达公司代为甘肃福泰公司申报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环保专业承包三级,并代理甘肃福泰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代理期限为甘肃福泰公司提交资料给甘肃九诚达公司的10到20个工作日,合同费用为人才费用80000元,报批审核费用120000元,继续教育费用20000元,共计22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因甘肃九诚达公司原因甘肃福泰公司申报资质未通过的,甘肃九诚达公司无条件退回已收取的甘肃福泰公司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甘肃福泰公司依约向甘肃九诚达公司支付170000元,因甘肃九诚达公司原因甘肃福泰公司申报资质未通过,甘肃九诚达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单方制作了《合同解除协议》。甘肃九诚达公司给甘肃福泰公司退还了50000元,剩余费用至今未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5日,甘肃福泰公司(即甲方,下同)与甘肃九诚达公司(即乙方,下同)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申报“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环保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申报的资料的提交”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代理事项:代理甲方申报“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三级,环保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申报的资料的提交”;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八个工程师)。所聘人员有关档案在甲方资质拿到后退回,所聘人员不在甲方上班;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包括电子文档);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招聘费用;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代理甲方所有八大员继续教育事宜。以上的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本合同人才费用总额80000元,报批审核费用120000元,继续教育费用20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预付20000元,工程师证入住后支付80000元,资料完成后付70000元,资质公示后付30000元,公司八大员继续教育付20000元。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的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在确认资质申报成功后,领取相关证照的事务甲方可自行办理。因乙方原因,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可以同意中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甘肃福泰公司依约分三次向甘肃九诚达公司支付代理费170000元。2020年3月27日,甘肃九诚达公司向甘肃福泰公司出具了《合同解除协议》,甘肃福泰公司未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当天,甘肃九诚达公司给甘肃福泰公司退还了5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甘肃福泰公司主张因甘肃九诚达公司的原因,甘肃福泰公司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要求甘肃九诚达公司退还剩余代理费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并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加以证明,甘肃福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取得资质证书是因为甘肃九诚达公司的原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福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400元,由原告甘肃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雯君
审 判 员  刘惠娟
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雯婷
书 记 员  祁泠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