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八冶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金某组织、甘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302民初2092号 原告:金川区信远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金某组织,经营场所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30-3号。 经营者:***莫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30-3号。 被告:甘肃八冶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甘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建里金川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川区信远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金某组织与被告甘肃八冶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甘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金川区信远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金某组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川区信远五金标准件经营部金某组织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