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0114号
原告:安徽晓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鞋城五路508号综合楼4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安盐冠景华亭小区13栋楼28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晓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晓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晓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