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2648号
原告:**警,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凌,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安盐冠景华亭小区13栋楼2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GD8Q14。
法定代表人:张振虎。
原告**警与被告安徽**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警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警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警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