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天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9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执行依据:(2016)连劳人仲案字字第61号仲裁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劳人仲案字字第6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