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96号
原告上海双启流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双启流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启流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