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5926号
原告:丹阳市宏光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3300942M,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小华村(原育才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金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0579687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化竹路**第**。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市宏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阳市宏光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云